哪些事件可以聲請調解?哪些事件不能聲請調解?
- 發佈日期:2020-12-30
- 發佈單位:新店區公所
- 類 別:調解委員會
- 詳細內容:
- 依據鄉鎮市調解調例第1條規定及相關法令規定說明如下:一、可以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的事件:(一)民事事件:1.債權、債務糾紛。2.合法不動產買賣、租賃、佔用糾紛。3.合法房屋漏水糾紛。4.無人受傷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5.商事買賣糾紛。6.公害之損害賠償。7.其他合法、不違反公序良俗且可以強制執行之其他民事糾紛事件。(二)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1.有人受傷之交通事故。2.傷害、毀棄損壞。3.妨害風化、婚姻、家庭。4.親屬間財產犯罪。5.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6.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附註:上列可以聲請調解之民事事件及告訴乃論刑事事件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不得聲請調解。(調解條例第10條規定)二、不能在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的事件:(一)非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例如:涉嫌侵占罪、詐欺罪、賭博罪、公共危險罪、殺人罪、強盜罪、搶奪罪…等。(二)不能調解的民事事件:1.爭執土地地界所在事件。2.未為建物登記之所有權移轉事件 。3.動產質權設定。4.結婚(婚姻無效或撤銷)、離婚事件。5.履行同居義務、分居協定事件。6.否認子女、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7.監護權爭議事件。8.認領、收養事件。9.繼承拋棄事件。10.票據作廢事件。11.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事件。12.假扣押、假處分、公示催告、宣告死亡、監護宣告、輔助宣告、公證、認證等事件。13.租佃爭議、畸零地糾紛事件。14.已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者。15.其他法令規定有特別限制者:例如:涉及國家賠償法之民事事件、因消費者保護產生之爭議事件、因環保公害產生之爭議事件、因勞資爭議而產生之糾紛事件、因著作權法第82條規定事項之糾紛事件、醫療疏失爭議事件、性騷擾爭議事件、涉外貿易糾紛事件、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糾紛事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爭議事件及其他涉及專業之爭議事件。
■問題類別:聲請調解。
■承辦資訊:調解委員會,(02) 2911-2256、(02)29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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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1-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