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必須具備哪些證件或文件資料?
- 發佈日期:2020-12-30
- 發佈單位:新店區公所
- 類 別:調解委員會
- 詳細內容:
- 聲請調解除具備身分證、印章外,尚須依聲請調解事件類別備妥相關文件資料,詳列如下供參考(請自行依事件類別備妥相關文件):一、交通事件聲請調解應具備文件資料:(一)車禍當事人本人身分證、駕照、行照(或監理站車籍資料)、保險卡(保險期間需包含事故當日)、印章、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如有地檢署或法院出庭通知單請一併攜帶。(二)車禍事故當事人非車主時,請自行通知車主陪同到場參加調解並具備車主身分證、行照(或監理站車籍資料)、保險卡(保險期間需包含事故當日)、印章。(三)車禍事故當事人及車主如不能到場參加調解者,應出具親自簽名蓋章之委任書並具備車禍當事人、車主及受任人(即代理人)身分證。(四)車禍當事人或車主如為公司、行號,請具備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執照影本)、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委任書(加蓋公司、負責人大小章,如負責人親自出席,免附委任書)。(五)診斷證明書、估價單或發票、醫療費用收據、薪資所得證明文件、交通費證明、看護費證明等相關證明資料。(六)調解事件當事人或車禍當事人未滿18歲者,需檢附當事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指父、母共同監護人或單親家庭之約定監護人或法定監護人)之戶籍謄本(單親家庭者必備此項,且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列印時必須說明「個人記事欄不能省略」)或戶口名簿及身分證資料;父、母如有任何一人未能出席參加調解,或單親家庭之約定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如不能到場參加調解者,除上列證件外,未到場者需出具親自簽名蓋章之委任書。(七)車禍死亡者,其家屬並應具備下列資料:1.死亡者繼承系統表,配偶、子女、父母之戶籍資料、身分證、印章。2.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者戶籍資料)。3.如送醫不治死亡者,其醫療費用單據、醫院診斷證明書。4.喪葬費用收據及死者所得收入資料。二、調解事件當事人如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請具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主任委員報備證明或主任委員變更之主管機關核備公文、主委身分證、委任書(如主委親自出席,免附)、受任人暨代理人身分證。三、調解事件涉及不動產買賣糾紛者,請具備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建物登記簿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不動產異動登記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等相關資料。四、調解事件涉及房屋或土地租賃糾紛者,請具備租賃契約書、建物登記簿謄本或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不動產異動登記資料(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等相關資料(註:建物及土地如為共有物時,則必須檢具建物全部謄本、土地全部謄本)。五、調解事件涉及給付會款糾紛者,請具備互助會單等相關資料。六、調解事件涉及債務紛者,請檢具債權證明文件(例如:借據、有關債權本票或支票等相關文件)。七、調解事件當事人如為教會、寺廟,請具備教會、寺廟之立案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備公文、董事長或管理人或主任委員報核公文、董事長或管理人或主任委員身分證、委任書(如董事長或管理人或主任委員親自出席,則免附)、受任人暨代理人身分證。八、調解事件當事人如為幼兒園,請具備幼兒園之設立許可證書、負責人身分證、委任書(如負責人親自出席,則免附)、受任人暨代理人身分證。
■問題類別:聲請調解。
■承辦資訊:調解委員會,(02) 2911-2256、(02)29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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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3-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