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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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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糧署明(114)年『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受理申報等相關資訊
  • 發佈日期:2024-12-06
  • 截止日期:2025-06-30
  • 發佈單位:新店區公所
  • 類  別:訊息公告>最新消息
  • 內  容:


    1. 依據農業部農糧署113年12月4日農糧特字第1131172875號函暨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13年12月5日新北農牧字第1132423919號函辦理。

    2. 明(114)年全國統一申報期間為114年1月2日至2月8日止。

    3. 新北市補申報期為114年6月1日至6月30日。申請人得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農會申報,土地包含多個鄉鎮者,應集中至同一鄉(鎮、市、區)辦理,並請優先考量同時申報全年2次耕作措施。

    4. 選定申報地且已申報者,本年度不得要求變更申報鄉鎮;未同時申報2次者,得依申報地縣市政府公告補申報期,補辦理1次起始日為6月1日以後之耕作措施,但不得補申報起始日為5月31日以前之耕作措施。

    5. 二期作不種稻轉作獎勵(加碼每公頃1.5萬元)以107至110年間之任一年度二期作有申報種稻紀錄之田區為推動區域,符合實施對象且無種植二期作水稻土地,並申報本年度下半年轉(契)作措施,經勘(抽)查合格,始得核發;惟倘經查獲二期作種稻事實,即不核予本項加碼獎勵金。

    6. 因應「水資源競用區大區輪作」措施114年暫停實施,針對原112年輪值灌區及公告停灌區農地,專案放寬申報繳交114年第1期作公糧稻穀或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得不受稻作四選三限制;惟自114年第2期作起,仍應符合稻作四選三規定。

    7. 苗栗縣、雲林縣、南投縣、新竹縣及新竹市將於明(114)年調整補申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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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