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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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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年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
  • 發佈日期:2026-01-01
  • 截止日期:2026-12-31
  • 發佈單位:新店區公所
  • 類  別:訊息公告>最新消息
  • 內  容:

  • 一、依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4年9月16日國署住字第11411753262 號函辦理。

    二、115年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自115年1月1日(星期四)上午9時起至115年12月31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受理申請。

    三、申請方式:以線上申請為主。

     (一) 舊戶:經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直接帶入申請,無須特別再提出申請,惟受補貼者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5點及第6點第2款規定之新租賃契約。

     (二) 新戶:

       1.線上申請:申請人備妥檢附文件至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s://www.nlma.gov.tw/)右側→「重要政策」→「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區」→「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線上申請」網站提出,存檔後點選送出才算完成。不便線上申請者,透過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民政體系及相關民間團體協助線上申請。

       2.郵 寄 申 請 : 請 下 載 紙 本 申 請 書 ( 網 址https://pip.moi.gov.tw/V3/B/SCRB0102.aspx)郵寄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請文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3.臨櫃申請:請於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之上班日至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四、114年度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受理至114年12月31日止,倘114年度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或114年8月已接受補貼者,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將直接帶入申請,無須特別再提出本(115)年度公告申請。另提醒現正接受補貼者,倘有租賃契約期滿、提前解約或搬遷之情形,應於租賃契約消滅3個月內檢附符合規定之新租賃契約,方可續領補貼。



更新日期: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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