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應該要準備何種資料?申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計算「全戶人口」包含哪些對象?
- 發佈日期:2024-06-13
- 發佈單位:新店區公所
- 類 別:社會人文課
- 詳細內容:
- 請備妥以下資料: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查證後歸還)。
- 全戶(申請人、配偶、子女(含出嫁女兒)、父、母)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1年內頁影本。
- 委託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受委託人應備身分證正本)。
- 印章(申請列入低收入戶之申請人、年滿65歲以上老人、身心障礙者)
-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16歲以上就讀國中及國中以上附當學期學生證正反面影印本或在學證明正本。(在職班、進修學校、學分班、夜間部、假日上課、遠距教學、博士班、碩士班等需核計薪資收入)。
- 身心障礙者附有效期限身心障礙證明影印本。
- 重大傷病者須檢附1個月內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註明3個月以上治療療養致無法工作)。
- 機構安置:醫療院所或入住機構證明。
- 入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附服役證明或在營証明(可至本所役政災防課申請)。
- 娶(嫁)外籍或大陸配偶者:附護照影本、居留證、工作證等文件。
- 離婚者:檢附離婚協議書影本或法院判決書全文。
- 租屋者或非住自有房屋,附租屋契約影本或請借住人開立借住證明。
- 在外就養榮民請逕向榮民服務處申請榮民院外就養金證明。
- 因案服刑、羈押或依法拘禁者:附在監服刑證明。
- 失蹤人口: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請出具警政機關之證明。
- 列冊者的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死亡,須檢附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證明(1年內過世需提供死亡保險給付、遺產稅免稅證明、繼承系統表等相關資料)。
- 優惠存款:公務員或銀行行員具優惠存款者須附優惠利率證明文件。
- 於非台灣地區工作者:附當地工作薪資證明或報稅資料(需附譯本)。
- 外籍配偶失蹤:報案證明(新北市專勤隊電話8221-5701)。
- 有保險者:檢附保單合約書。
- 基金買賣:買賣基金之帳戶存摺及對帳單。
- 公司負責人:須向經發局申請最新一次變更登記表。
-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條規定,本法第4條第1項所稱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 配偶。
-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 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問題類別:跨區服務。
- 承辦資訊:社會人文課,(02) 2911-2281,可撥打以下分機:1201、1203 、1209、1210、1211、1212、1216、1217、1218、1229、1230、1231、1233、1235、1238、1241、1256。
- 請備妥以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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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4-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