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四條、第十條修正案
- 發佈日期:2022-11-14
- 截止日期:2023-01-31
- 發佈單位:新店區公所
- 類 別:訊息公告>最新消息
- 內 容:
- 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及第十條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意即自112年1月1日起取得甲級、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證者(技術士證照生效日期為112年1月1日之後),獎勵標準依上述規定發給。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頁下載檔提供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
|
||
瀏覽人次:84 人
更新日期:2022-11-15